拐卖妇女、儿童未遂的,仍然会受到刑事处罚,但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即使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未遂,也不能免除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遂犯的处罚,通常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
一般来说,如果犯罪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例如被警方及时发现、制止,或者在拐卖过程中遭遇意外情况等,那么在量刑时会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的从轻或者减轻幅度,会依据法律的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例如,未遂的情节较轻,犯罪分子有自首、立功等表现,或者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等,都可能成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
需要指出的是,拐卖妇女、儿童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对被拐卖者及其家庭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和伤害。法律对于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是很大的,旨在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
同时,社会也应当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防范和打击,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杜绝此类犯罪的发生。
法律依据: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孩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未成年女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未成年女孩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未成年女孩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