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主犯应对参与的全部共同贪污犯罪承担责任。

在贪污犯罪中,主犯通常要对参与的全部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着主导、策划、指挥等重要作用,其影响力和危害性较大。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贪污犯罪中,主犯往往是犯罪活动的核心人物,他们积极组织、策划或者在犯罪中发挥关键作用。由于其在犯罪中的突出地位和作用,法律要求主犯对共同犯罪的全部后果负责,这是基于主犯对犯罪行为的控制和影响力,以及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

例如,如果在一个共同贪污的案件中,主犯策划并指挥了整个贪污的过程,包括确定贪污的目标、制定贪污的方案、分配贪污所得等,那么即使其他从犯在某些具体环节的参与程度相对较低,主犯也需要对整个贪污的数额和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这种责任的认定有助于实现刑法的公平和正义原则。对于主犯的严厉惩处,能够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贪污犯罪,维护国家财产和公共利益的安全。同时,也能够明确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的责任,避免出现责任不清或者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况。

总之,贪污罪的主犯因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主导地位和重要作用,应当对参与的全部共同贪污犯罪承担责任,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贪污罪的主犯是否应对参与全部共同贪污犯罪承担责任(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