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首先,从主体来看,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其次,在主观方面,本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而仍然进行生产、销售。如果行为人对生产、销售的药品是否为假药并不明知,不构成本罪。

再者,关于客体,生产销售假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药品生产、销售的法律法规,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而假药的生产和销售破坏了这种管理制度,同时,假药可能对使用药品的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最后,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包括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等。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某种药品是否为假药,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的鉴定标准。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本罪。无论其生产、销售假药的数量多少,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如何,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药品的来源、生产销售的方式、销售的范围、对患者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以准确地定罪量刑,维护社会的公共健康和药品管理秩序。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