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罚没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主体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主观方面是故意。客体是国家廉政制度和国家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罚没财物集体私分给个人。
私分罚没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主体要件: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具有罚没权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包括税务、工商、海关等。这些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犯罪行为或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有权收缴罚没财物。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罚没财物而故意予以私分。这种故意通常是为了单位小团体的利益,或者为了个人谋取私利。如果是由于工作失误或者对法律规定的误解而导致罚没财物的不当处理,不构成此罪。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廉政制度和国家财产所有权。私分罚没财物的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公正执法形象,损害了国家廉政建设,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罚没财物的所有权,使得公共财产遭受损失。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罚没财物集体私分给个人。“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罚没财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单位名义”意味着私分行为是经过单位集体决策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的,体现了单位的意志。“集体私分”强调的是将罚没财物分配给单位的多数成员,而不是少数人私自占有。
例如,某行政执法机关将依法收缴的罚款,未按照规定上缴国库,而是在单位内部决定将其平均分配给单位职工,这种行为就符合私分罚没财物罪的客观表现。
总之,认定私分罚没财物罪需要综合考虑上述构成要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只有当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时,才能构成此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