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主体为一般主体;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

首先,在主体方面,妨害安全驾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客体是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着众多乘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一旦其行驶安全受到干扰,将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客观方面主要有两种情形:其一,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这里的“使用暴力”,包括殴打、撕扯等积极的攻击行为;“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如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不要求造成实际的严重后果,只要行为具有导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驶的现实危险即可。其二,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擅离职守”指驾驶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违反职责要求,擅自离开驾驶岗位。“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强调的是驾驶人员主动参与或者挑起与他人的暴力冲突。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是否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例如,行为人的暴力程度、干扰行为的持续时间、公共交通工具行驶的路段和环境、车上乘客的数量等,都会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同时,对于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可能不认定为犯罪,但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