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界限主要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且数额较大。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情形。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认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关键要素之一。这一目的通常表现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肆意挥霍透支资金,无法归还;或者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或者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或者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其次,具体的诈骗行为方式也有明确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等。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在数额方面,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实践有所差异,但一般来说,数额在 5000 元以上不满 5 万元的,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还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信用记录、透支资金的用途等因素。如果行为人在透支后积极与银行沟通,并尽力还款,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如果行为人在透支后采取各种手段逃避还款责任,就很可能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总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过程,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