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是两种不同的刑事犯罪,二者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等均存在差异。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犯罪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的管理秩序。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损失,仍然实施该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在实践中,区分这两种罪名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比如犯罪主体的身份不同,违法发放贷款罪主要涉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涉及的是一般单位的工作人员。犯罪对象也有所不同,前者针对的是贷款,后者是本单位的资金。
另外,在量刑方面,两罪也有不同的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挪用资金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总之,对于这两种罪名,需要依据具体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准确的认定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是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