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是对该罪名的具体适用和认定进行的详细说明,旨在明确相关法律条款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为司法实践提供准确的指导。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具有重要的法律指导意义。

首先,司法解释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方式。例如,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等等。

其次,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标准也进行了明确。如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对象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方面进行衡量。

再者,司法解释还对单位犯罪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处罚。

同时,对于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中,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总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是为了更准确、更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众的财产安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主文中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 [法〔2001〕8号] [2001.01.21 发布] [2001.01.21 实施]

为正确执行刑法,在其他有关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假币犯罪以外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数额和情节,可参照以下标准掌握: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要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结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判定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

(3)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4)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握的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