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通常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猥亵儿童罪一般被认为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直接故意意味着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猥亵儿童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儿童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犯罪行为。对于行为人来说,其主观上必须对实施猥亵儿童的行为有明确的认识和积极追求的心态。如果行为人只是出于疏忽、轻信或者间接故意等心态,一般不认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直接故意的构成要素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在认识因素方面,行为人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性质是对儿童进行猥亵,了解这种行为是违背道德和法律规范的。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积极地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满足其不正当的性欲或者其他不良心理需求,从而对儿童造成伤害。
例如,某人为了满足自己的性变态心理,有计划、有目的地对儿童实施抚摸、亲吻等猥亵行为,这就明显体现了其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此类犯罪的认定,必须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证据和情节,以确保准确地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犯罪构成。法律对于猥亵儿童罪的规定,旨在严格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对于任何侵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都将予以严厉打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