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在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但一般来说,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我国,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各地的实际情况,诈骗罪的立案数额标准通常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例如,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立案标准可能相对较高,达到一万元以上;而在一些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可能三千元就达到了立案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数额标准只是一个大致的范围,具体的立案标准还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诈骗的手段、情节的恶劣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如果诈骗行为虽然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立案追诉:

1. 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2. 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3. 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4. 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其他情形。

此外,对于多次进行诈骗、诈骗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诈骗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财物的,立案标准可能会适当降低。

总之,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并非是一个绝对固定的数字,而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的。其目的是为了准确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规定的(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