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管辖的法定范围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立案管辖主要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审判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等。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立案管辖,即公、检、法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公安机关负责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人民检察院负责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侦查;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审判管辖则更为复杂。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比如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管辖特定类型的案件。

明确刑事诉讼管辖的法定范围,对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管辖的法定范围是什么(0)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