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自诉流程主要包括提起自诉、法院受理、审理案件、作出判决等环节。

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其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是提起自诉。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自诉状应当包括自诉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以及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等。

接下来是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自诉人补充材料或者不予受理。

案件受理后进入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反悔的,法院将依法进行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恢复审理。

最后是作出判决。法院经过审理,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如果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依法判处刑罚;如果认定被告人无罪,应当宣告无罪。

需要注意的是,自诉案件的范围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总之,刑事诉讼自诉流程需要自诉人充分准备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刑事诉讼自诉流程具体是什么(0)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