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因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具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包括因犯罪行为导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其次,在财产损失赔偿方面,包括犯罪分子毁坏的被害人的财物,如直接被损毁、盗窃、抢劫的财物等,被害人有权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情况下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之内。
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因受伤住院治疗,那么其花费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因治疗产生的交通费用等都应当在赔偿范围内。如果伤害导致被害人残疾,还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以及为了适应残疾生活所需的辅助器具费用。
再比如,在盗窃案件中,被害人被盗的财物价值,包括现金、贵重物品等,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赔偿。
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有助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和救济,同时也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