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抗诉案件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抗诉的决定;对刑事抗诉案件应当在 10 日内作出决定。
抗诉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在民事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在 30 日内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抗诉的决定。需要注意的是,有特殊情况的,还可以延长。
在刑事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 5 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对于不服判决的抗诉,期限为 10 日。
抗诉的审限规定是为了保障法律程序的高效和公正,既要给予检察院充分的时间审查案件,确保抗诉的准确性和必要性,又要避免案件久拖不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维护。
同时,抗诉的提出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在民事案件中,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等。
在刑事案件中,认为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
总之,抗诉审限的规定是法律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