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具有法定性、因果关系性、加重结果的罪过性、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的关联性等特征。

结果加重犯是刑法中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首先,法定性是其重要特征之一。这意味着加重结果必须是刑法明确规定的,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就不能构成结果加重犯。例如,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但如果某个犯罪中,法律没有将某种严重后果明确规定为加重处罚的情形,就不能随意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因果关系性也是关键特征。即加重结果必须是由基本犯罪行为所直接导致的。如果加重结果是由其他介入因素或者偶然事件引起,且与基本犯罪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比如,甲对乙进行一般性的殴打,乙在逃跑过程中不慎掉入河中溺亡,若甲的殴打行为与乙的溺亡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就不能认定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加重结果的罪过性也是一个需要明确的方面。通常来说,对于加重结果,行为人至少应当具有过失。如果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是故意的,那就可能构成其他犯罪,而非结果加重犯。例如,抢劫罪中,为抢劫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的,应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的关联性体现在,基本犯罪行为的实施具有导致加重结果发生的高度可能性。也就是说,从正常情况来看,基本犯罪行为往往蕴含着引发加重结果的潜在风险。

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谨慎对待,要综合考虑上述特征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以确保准确适用法律,实现公平正义。

结果加重犯有哪些特征(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