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在确定刑事案件的管辖公安机关时,遵循的首要原则是犯罪地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涵盖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指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比如犯罪嫌疑人在居住地民愤极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居住地进行审判处理;或者犯罪嫌疑人在居住地有较好的帮教条件等,就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另外,对于重大的刑事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指定管辖。

总之,刑事案件的管辖公安机关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及时、有效的处理。

刑事案件由什么地方的公安机关管辖(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