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成立的条件包括: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其成立条件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必须具有为了实行犯罪的意图。这种意图是明确且坚定的,即行为人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为了后续的犯罪活动做准备,并且有着积极追求犯罪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其次,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准备工具,例如准备凶器、伪造证件等;制造条件,像是调查犯罪场所、跟踪被害人、商议犯罪计划等。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准备行为应当具有使得犯罪行为更容易实施或者更有可能得逞的性质。
再者,犯罪预备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预备的一个重要特征。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果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就不再是犯罪预备,而是犯罪未遂或者犯罪既遂。
最后,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意味着不是行为人主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是由于一些外部的、客观的因素,使得行为人无法按照原计划着手实行犯罪。这些因素可能包括被他人发现、受到警方的干预、犯罪时机不成熟等。
例如,张三想要抢劫银行,他事先购买了刀具、头套,还多次到银行门口观察营业情况和保安巡逻规律,但在准备行动的前一天因被警方巡逻发现其形迹可疑而被抓获。在这个例子中,张三具有抢劫银行的主观意图,实施了购买工具和观察环境等准备行为,未能着手实行抢劫是因为被警方发现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张三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
总之,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预备,需要综合考虑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多个因素,准确区分犯罪预备与其他犯罪形态的界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