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客体为金融管理秩序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过程中,承担着受托管理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的职责。

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受托义务,仍然擅自运用受托财产。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受托财产,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行,同时也损害了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违背受托义务”,是指金融机构违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受托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以及违反有关委托合同所约定的受托人应尽的约定义务。“擅自运用”,是指未经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同意而私自动用受托资金或财产。

此外,构成本罪还要求“情节严重”。一般来说,“情节严重”包括多次擅自运用受托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受托财产数额巨大,或者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对于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构成要件(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