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适用条件包括: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具体来说,适用假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对象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其次,执行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再者,实质条件。“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指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的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判断其假释后是否可能再危害社会。
此外,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应遵守相关规定,如有违反,可能会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假释考验期满,如果犯罪分子遵守相关规定,原判刑罚就视为已经执行完毕。
总之,假释制度的设立旨在激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同时也充分考虑到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是一种在刑罚执行中平衡惩罚与教育改造的重要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