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为了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市场经济秩序而设立的罪名。
首先,主体方面,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通常包括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
其次,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客观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里的转移财产包括将单位的资金、物资等转移至他人名下或其他隐蔽地点,以达到无法支付劳动报酬的目的;逃匿则是指故意躲避、隐匿行踪,使劳动者无法找到以索要劳动报酬。
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判断是否有能力支付,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主体的财产状况、经营状况、资金流动等情况。
三是“数额较大”。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所不同。
四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里的政府有关部门一般是指劳动监察部门等,责令支付通常会以书面形式作出。
例如,某企业负责人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故意将企业资金转移至其他关联公司账户,导致无法支付员工工资。劳动监察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该负责人仍拒绝支付,这种行为就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正裁判。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