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本身并无绝对的好与坏,其效果取决于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适用的合理性。
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不能简单地用“好”或者“坏”来评价。
首先,从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角度来看,监视居住有其积极意义。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范围和行为,确保他们不会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同时又不像刑事拘留或逮捕那样对人身自由限制得那么严格,在保障诉讼进行的前提下给予了相对较大的自由空间。
对于一些罪行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能够避免过度羁押,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带来的负面影响,如对个人心理和家庭生活的冲击。而且,监视居住可以降低羁押场所的压力,节约司法资源。
然而,监视居住在实践中也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机制如果不完善,可能导致权力滥用,侵犯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如果监视居住的条件和范围规定不够明确,可能会造成执法的不统一和不公正。
总之,评价监视居住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法律程序的公正性以及执行的效果等多个因素。只有在合法、合理、公正的基础上适用监视居住,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现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