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主体、犯罪对象、行为发生领域、主观方面等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主体不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则是从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

其次,犯罪对象有所不同。徇私枉法罪的犯罪对象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对象是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再者,行为发生的领域存在差异。徇私枉法罪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则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

从主观方面来看,徇私枉法罪是出于徇私、徇情的动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也是基于徇私、徇情的动机,但同时还包括贪图钱财等动机。

在客观行为表现上,徇私枉法罪表现为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在犯罪情节的要求上,徇私枉法罪一般要求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则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

此外,两罪的刑罚规定也有所不同。对于徇私枉法罪,根据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总之,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虽然都属于渎职犯罪,但由于它们在主体、对象、领域、主观方面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区分,准确认定,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正实施。

徇私枉法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