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176 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 176 条所规制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影响。

在认定此罪时,关键在于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扰乱金融秩序”的准确把握。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通常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而“扰乱金融秩序”,则体现在对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市场稳定造成冲击和破坏。比如,大量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无法得到有效监管和运用,可能导致资金的滥用和流失,影响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甚至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此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个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数额、范围、对象、造成的损失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认罪态度等多种因素。同时,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一些新的金融模式和业务可能游走在法律边缘,需要谨慎判断其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之,刑法第 176 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公众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武器,但在具体适用时,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做到准确、公正地定罪量刑。

刑法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