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盘问和传唤在适用对象、时间限制、审批程序、法律性质等方面存在区别。

继续盘问和传唤是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常用的两种措施,但它们有着明显的不同。

首先,在适用对象上有所差异。继续盘问主要适用于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且这些人员具有当场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情形。而传唤则适用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作为行政案件的违法嫌疑人。

其次,时间限制不同。继续盘问的时间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传唤的时间则相对较短,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特别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再者,审批程序不一样。继续盘问需要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传唤则相对简单,通常由办案民警决定并执行。

从法律性质来看,继续盘问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排除嫌疑。传唤既可以是刑事侦查措施,也可以是行政调查措施,侧重于通知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

此外,在适用场景上也有区别。继续盘问更多地用于公安机关在现场发现的可疑人员,而传唤则更常用于已经有一定线索或者证据指向的嫌疑人。

总之,继续盘问和传唤虽然都是公安机关执法的手段,但在具体的运用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执法的公正和合法。

继续盘问和传唤的区别(0)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