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未遂与预备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强奸犯罪的实行行为。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在刑法中,区分强奸罪的未遂与预备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首先,需要明确预备行为的特点。预备行为通常包括为实施强奸犯罪准备工具,如购买刀具、绳索等;寻找犯罪场所;接近被害人创造犯罪机会等。这些行为表明行为人具有实施强奸犯罪的意图,但尚未直接针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等直接侵犯性权利的行为。

未遂则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强奸犯罪的实行行为,例如已经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试图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常见的意志以外的原因可能包括被害人的强烈反抗、第三人的及时出现制止、环境因素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等。

例如,甲为了强奸乙,事先在乙回家的路上蹲守,准备趁乙经过时将其拖入偏僻处实施强奸,但乙当天改道而行,甲未能实施其计划。这种情况属于强奸罪的预备,因为甲尚未对乙实施直接的暴力或胁迫行为。

再比如,丙对丁实施暴力并将其按倒在地,试图强行发生性关系,但因丁大声呼救引来他人,丙被迫逃离现场。这就是强奸罪的未遂,因为丙已经着手实施强奸的实行行为,只是由于外界因素的干扰未能完成犯罪。

从法律认定的角度来看,区分未遂与预备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犯罪的阶段以及犯罪未能得逞的原因等多个因素。这一区分对于准确量刑和实现公正的刑事司法具有重要意义。预备犯罪相对未遂犯罪来说,社会危害性通常较小,因此在量刑上也相对较轻。

强奸罪的未遂与预备如何区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