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犯罪中,一般情况下一人既遂通常全体既遂,但也存在特殊情形并非全体既遂。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大多数情况下,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原则被广泛适用。这是因为共同犯罪的参与者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协同的犯罪行为,他们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共同促成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例如,甲乙共谋盗窃,甲成功窃取财物,乙虽在现场未直接动手,但因他们事先有共同的盗窃故意和计划,甲的既遂行为就意味着整个盗窃犯罪的既遂,乙也应被认定为犯罪既遂。
然而,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比如在犯罪的实行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时,就可能出现部分人既遂、部分人未遂的情况。比如甲乙共谋盗窃普通财物,甲在盗窃过程中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并既遂,而乙对此不知情且未参与暴力行为,那么乙仅对盗窃未遂负责。
再比如,共同犯罪中存在中止的情况。如果部分共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中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或者有效地消除了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所造成的影响,那么这部分中止犯罪的共犯就可以成立犯罪中止,而其他未中止的共犯则可能构成犯罪既遂。
此外,在一些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如果各个共犯之间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的联系并非紧密不可分割,也可能出现不同的犯罪形态。但判断是否全体既遂,关键还是要看各共犯之间的共同故意、共同行为以及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总之,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是否全体既遂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各共犯的行为表现来准确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