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首的路上被逮住通常算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前往投案的途中被抓获,只要能有证据证明其确实是在主动投案的路上,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般应当认定为自首。
认定自首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首先,犯罪嫌疑人要有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意愿和行为。比如,已经与相关部门或人员联系表达了投案的意愿,或者已经动身前往公安机关等指定的投案地点。其次,其主观上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明确的认识,并且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际判断中,司法机关会通过调查犯罪嫌疑人的通讯记录、同行人员的证言、其自身的供述等多种证据来综合判断其是否真的是在自首的路上。如果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是在前往投案途中被抓获,那么就应当认定为自首。
自首作为一种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对于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悔罪,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于自首的认定是严谨的,必须以充分的证据为基础。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声称自己是在自首的路上,但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那么可能无法被认定为自首。
总之,在自首的路上被逮住是否算自首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证据来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