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最长羁押时间一般不超过 7 个月。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其羁押时间的长短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首先,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 3 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 1 日至 4 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 30 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 7 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 2 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 1 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 10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158 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 2 个月。
另外,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 1 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如果案件存在补充侦查的情况,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综上所述,寻衅滋事罪最长羁押时间一般不超过 7 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因案件的复杂性和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而有所延长。需要注意的是,羁押时间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