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在犯罪动机、犯罪对象、行为方式、损害后果以及主观故意等方面存在区别。

故意伤害罪,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寻衅滋事罪,则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从犯罪动机来看,故意伤害罪的动机往往比较明确和特定,通常是出于报复、仇恨或者其他个人目的,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伤害行为。而寻衅滋事罪的动机往往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动机较为随意和不确定,犯罪对象也相对不特定。

在犯罪对象方面,故意伤害罪的对象往往是与犯罪人有特定关系或者存在具体矛盾冲突的人。寻衅滋事罪的对象则通常是随机选择的,不具有特定性。

行为方式上,故意伤害罪的行为表现为通过直接的暴力手段对他人身体进行伤害。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更加多样,除了随意殴打他人外,还包括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

损害后果的要求也有所不同。故意伤害罪要求达到轻伤以上的损害后果,才构成犯罪。寻衅滋事罪对于造成的损害后果的要求相对较低,即使未达到轻伤标准,但情节恶劣的,也可以构成犯罪。

主观故意上,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是明确地希望或者放任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结果。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更多地表现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和扰乱的故意。

例如,甲因与乙发生激烈争吵,为报复乙而将其打成重伤,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丙在街头毫无缘由地随意殴打路人丁,仅仅是为了发泄情绪,这种情况则更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总之,区分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多个方面的因素,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准确判断。

如何区别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