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管制是一种限制罪犯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而剥夺政治权利则是一种附加刑。

管制作为主刑的一种,其性质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某些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和效果,管制是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这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当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较为严重,或者其犯罪行为与政治权利的行使存在密切关联时,法院在判处管制的同时,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例如,某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等。

这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做法,有助于对犯罪分子进行更全面、更有效的惩罚和改造。一方面,管制限制了其一定的人身自由,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约束;另一方面,剥夺政治权利进一步限制了其参与政治活动和社会管理的可能性,降低了其再次犯罪的风险和危害。

需要注意的是,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剥夺的期限等,都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具体案件的情况,由法院依法进行裁量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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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