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传唤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传唤是一种侦查措施,而非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常见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刑事传唤的目的是要求犯罪嫌疑人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讯问。它不具有直接限制人身自由的性质。被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及时到案,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可能会面临强制传唤。
与刑事强制措施相比,刑事传唤在强制力和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上明显较弱。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通常需要更严格的条件和审批程序,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过度侵犯。
例如,拘传是一种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具有更强的强制性。而刑事传唤更多地是一种通知和要求,是侦查机关为了获取案件信息、推进侦查工作而采取的手段。
总之,刑事传唤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但其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