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回扣不一定构成行贿罪,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
在商业活动中,给回扣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不能简单一概而论。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关键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给予回扣是为了谋取在正常竞争规则和法律规定之外的利益,例如通过给予回扣获取本不应属于自己的商业机会、合同项目等,那么就有可能构成行贿罪。
然而,如果给予回扣是基于正常的商业交易,是为了促进交易的达成、提高服务质量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这种回扣是在公开、透明、合法的商业规则和框架内进行的,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那么通常不被认定为行贿罪。
例如,在某些行业中,存在一定比例的合法折扣或者佣金,只要这些折扣或者佣金的给予和收取是明确、规范、有记录可查的,并且符合行业惯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就不属于行贿行为。
此外,判断是否构成行贿罪还需要考虑给予回扣的数额大小、给予的对象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等因素。
总之,给回扣是否构成行贿罪,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依据具体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