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等情形下,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在以下几种情形中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首先,在审查逮捕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这是为了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核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以及是否存在不应当逮捕的情形。通过直接与犯罪嫌疑人交流,获取第一手信息,有助于判断是否有逮捕的必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逮捕措施的准确适用。
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通常也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此时的讯问,旨在进一步确认案件事实,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认罪认罚情况。这对于正确认定犯罪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起诉决定具有重要意义。
再者,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因为死刑案件关系到生命权的剥夺,需要极其谨慎和严格的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能够更深入地了解案件细节,判断是否存在错判的可能,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另外,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这是为了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仍有继续羁押的必要,防止过度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总之,人民检察院在上述这些情形下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保障诉讼程序公正合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