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教唆的人犯罪,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刑法中,对于被教唆的人犯罪的定罪处罚,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考量。
首先,被教唆的人如果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那么其定罪处罚取决于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如果被教唆者在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通常会被认定为主犯,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如果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则可能被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其次,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这种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因为教唆犯虽然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者最终没有实施犯罪,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需要明确的是,教唆犯的成立,要求教唆的行为必须引起他人实施犯罪的决意。如果教唆行为没有达到这种程度,不构成教唆犯。
在判断被教唆者的刑事责任时,要充分考虑被教唆者的年龄、精神状态、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因素。例如,如果被教唆者是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是精神病人,那么其不承担刑事责任,而教唆者则要单独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教唆犯和被教唆者的定罪处罚,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证据、犯罪的情节、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等综合判断,以确保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实现刑法的公平正义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