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 67 条规定了保证人的条件以及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67 条的内容为:“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款对于刑事诉讼中的保证人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首先,对保证人的条件进行了严格的设定,以确保保证人具备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和资格。与本案无牵连这一条件,是为了保证保证人能够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不受案件本身的影响。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则是对保证人的实际履行能力提出要求,包括经济能力、监督能力等方面。享有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未受限制,使得保证人能够正常地参与到保证活动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为保证被保证人在需要时能够被找到,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保证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其次,对于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也作出了清晰的规定。保证人的监督义务是保证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防止其再次犯罪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及时报告义务则要求保证人在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或已经出现违规行为时,迅速向执行机关报告,以便执行机关采取相应措施。如果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将会面临罚款等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刑事诉讼法第 67 条对于保证人制度的规定,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权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