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行为主要包括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等。
票据诈骗罪是一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以下对构成票据诈骗罪的具体行为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明知是伪造、变造的票据而使用的行为。这意味着行为人清楚所使用的票据是通过非法手段如伪造、变造而来,却仍然将其用于获取财物。例如,某人获得了一张伪造的支票,并拿着它到银行兑现或者用于支付交易,就可能构成此罪。
其次,冒用他人的票据。这通常表现为未经票据合法持有人的授权或同意,擅自以他人的名义使用票据以获取财物。比如,盗窃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后进行冒用。
再者,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空头支票指的是支票的出票人在付款时,其在银行的存款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预留印鉴不符则是指支票上的印鉴与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一致。当出票人故意这样做以骗取他人财物时,即构成票据诈骗罪。
最后,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这是指出票人在明知没有足够资金保证或者故意作虚假记载的情况下,签发汇票、本票,意图骗取他人财物。
需要注意的是,构成票据诈骗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在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了上述法定的行为,且达到了一定的数额标准或者情节严重。只有同时满足主观和客观方面的条件,才能认定为票据诈骗罪。同时,对于票据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罚,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确保准确、公正地定罪量刑,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