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登记保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为防止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而对有关证据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先行登记保存具有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首先,它是由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基于对案件情况的判断和法律规定,认为有必要对相关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其次,先行登记保存具有临时性和紧迫性。通常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目的是及时固定证据,保障后续行政程序的顺利进行。再者,先行登记保存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了一定的限制。被登记保存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能随意处置或使用。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先行登记保存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实际执法中,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来实施先行登记保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例如,在查处某一涉嫌违法生产的企业时,执法人员发现了与违法生产相关的关键账目和生产记录,如果不立即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这些证据可能会被企业销毁或者篡改,从而影响后续的行政处罚和案件处理。此时,先行登记保存就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对证据的及时固定,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支持。

总之,先行登记保存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其对于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先行登记保存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