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被告人供述一般不能认定为犯罪。

在刑事诉讼中,认定犯罪需要综合多方面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仅依靠被告人的供述,通常是不足以认定其有罪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是因为被告人的供述可能存在虚假性、不稳定性或者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例如,被告人可能为了逃避更重的刑罚而故意作出虚假供述,或者在压力、误导等情况下作出不符合事实的陈述。

同时,单一的被告人供述往往缺乏客观性和验证性。为了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准确,需要有其他证据来相互印证、补充和支持。这些其他证据可以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只有当这些不同类型的证据能够共同指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形成一个相互关联、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才能更有把握地认定被告人有罪。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和检察官会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判断,遵循证据规则和法律程序,以确保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公正、合法和准确的。

总之,仅有被告人供述不能认定为犯罪,这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的重要原则和要求。

仅有被告人供述能否认定为犯罪(0)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