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和拘留在性质、适用条件、期限等方面存在区别。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羁押则是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状态。

首先,从性质上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而羁押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而是因拘留、逮捕引起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

其次,适用条件不同。拘留通常适用于具有法定紧急情形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比如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等等。而羁押则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逮捕后出现的。

再者,期限上有明显差异。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0 日,案件重大、复杂的不超过 14 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超过 37 日。而羁押的期限则要根据案件的进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羁押期限都有相应的规定。

另外,法律程序和审批机关也有所不同。拘留一般由公安机关决定,检察机关决定拘留的案件相对较少。而羁押的审批和期限的延长等程序则更为严格,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特定的审批程序。

总之,羁押和拘留虽然都涉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但在概念、适用条件、期限等方面存在诸多区别,在刑事诉讼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区分,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程序的公正合法。

羁押和拘留有什么区别刑事诉讼法(0)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