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是一种明确的刑事罪名,而恶意骗保罪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恶意骗保罪”这一罪名。

保险诈骗罪具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和构成要件。其主体为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等行为。

保险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当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且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时,即构成保险诈骗罪。

而所谓的“恶意骗保”,更多是一种对骗取保险行为的笼统、通俗描述,并非一个法定的罪名。在实际的法律判断中,要依据具体的行为表现和法律规定来确定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

例如,如果某人故意制造虚假的保险事故来获取保险赔偿,且金额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那么就应当以保险诈骗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如果其骗取的金额较小,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则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总之,对于保险领域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和具体的事实情况来进行准确的定性和处理,以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法律的公正权威。

保险诈骗罪和恶意骗保罪区别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