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中,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公诉案件中,上诉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上诉的期限。被告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上诉的主体通常是被告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但需要注意的是,近亲属提出上诉时,应当以被告人的名义进行。
上诉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写明上诉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口头上诉的,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在提出上诉后,上一级人民法院会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审理的方式包括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总之,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利应当得到充分保障,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