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的人员范围通常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

在司法活动中,为了保证公正公平,需要对特定人员进行回避。回避制度的设立旨在防止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因素出现。

审判人员是指参与案件审理和裁决的法官。检察人员包括负责公诉等检察工作的人员。侦查人员则指负责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警察等相关人员。

书记员主要承担庭审记录等与案件审理相关的辅助性工作。翻译人员参与案件中语言翻译工作,以确保各方能准确理解和表达。鉴定人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给出鉴定意见的专业人员。

回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这些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近亲属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二是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例如,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直接影响其经济利益。三是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因为这些经历可能导致对案件形成先入为主的看法。四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比如存在朋友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回避的申请和决定,有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某个参与案件的人员应当回避,可以依法提出申请,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决定。

总之,明确回避的人员范围以及相应的情形,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回避的人员范围包括哪些(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