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前罪和后罪都被判处一定的刑罚;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期限内再犯新罪;前后罪都属于故意犯罪。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首先,对于一般累犯,其成立的条件之一是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罪或者后罪中有一个是过失犯罪,那么就不构成累犯。故意犯罪体现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大,再犯可能性较高。
其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这意味着前罪和后罪的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相对较为严重。如果前罪或者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低于有期徒刑,例如管制、拘役等,也不构成累犯。
再者,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 5 年内。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赦免”是指特赦减免。如果超过 5 年再犯罪的,则不构成累犯。
此外,还有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特殊累犯的成立不要求前后罪的刑罚种类、刑度以及间隔时间。
累犯制度的设立,主要是基于对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考量。对于累犯,法律通常会规定较为严厉的处罚,以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