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人在获得相对自由的同时,也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定,以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一规定旨在保证司法机关能够随时联系到被取保候审人,并对其进行监管。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必须提前向执行机关申请并获得批准。
其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这有助于执行机关及时掌握被取保候审人的最新情况,确保在需要时能够迅速与之取得联系。
再者,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这是被取保候审人的基本义务,保证能够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理工作。如果无故不到案,可能会被取消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
另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干扰证人作证会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破坏司法秩序。
最后,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毁灭、伪造证据会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串供则可能导致案件真相被掩盖,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
总之,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这些规定,既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只有严格遵守规定,才能确保取保候审的目的得以实现,同时也有助于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