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主导作用。如果建设单位为了降低成本、追求不当利益,要求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设计单位负责工程的设计工作。设计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若设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在设计中存在严重失误或故意降低设计标准,致使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最终导致事故发生,那么设计单位应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的直接执行者。施工过程中的操作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进行,对工程质量有着决定性影响。当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如果监理单位未能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视而不见,或者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串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同样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总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涵盖了工程建设的各个关键环节,其目的在于通过明确法律责任,促使相关单位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保障工程质量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