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通常具有非接触性、手段多样性、团伙作案、高迷惑性、跨境作案等共性特点。
电信诈骗作为一种日益猖獗的犯罪行为,呈现出诸多共性特点。
首先,非接触性是其显著特征之一。犯罪分子与受害人往往没有直接的面对面交流,仅仅通过电话、网络等虚拟渠道实施诈骗。这使得受害人难以准确判断对方的真实身份和意图。
手段多样性也是常见特点。包括假冒公检法机关、电话诈骗、网络诈骗、短信诈骗、钓鱼网站等多种方式。他们会根据不同的目标人群和场景,精心设计各种骗局,如以中奖为由诱导受害人支付手续费,或者冒充亲友急需资金救助等。
团伙作案在电信诈骗中较为普遍。犯罪分子分工明确,有负责策划骗局的,有负责与受害人联系的,有负责转移资金的等等。这种紧密的分工合作,增加了诈骗的成功率和逃避打击的能力。
高迷惑性是电信诈骗能够得逞的重要原因。犯罪分子往往掌握了受害人的部分个人信息,从而能够在诈骗过程中让受害人误以为是真实的情况。并且他们善于利用人们的恐惧、贪婪、同情心等心理弱点,编造各种看似合理的理由和情节,使受害人在短时间内失去理智和判断力。
此外,跨境作案也是当前电信诈骗的一个突出特点。犯罪分子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法律差异、监管漏洞以及跨境追查的困难,在境外设立诈骗窝点,对境内受害人实施诈骗,给案件的侦破和追赃带来极大的挑战。
总之,了解电信诈骗的这些共性特点,有助于公众提高防范意识,保护自身的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