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刑事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在涉外刑事案件中,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会依法采取一系列的强制措施。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对于涉外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有需要进行讯问,且其未被羁押,可能会采取拘传措施。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在涉外刑事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也可以适用。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涉外案件中,对于某些特定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在涉外刑事案件中,如果存在紧急情况,符合拘留的条件,也会依法进行拘留。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涉外案件中,对于罪行严重、可能判处较重刑罚等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严格的审批程序,可以实施逮捕。

需要注意的是,在涉外刑事诉讼中,采取强制措施应当遵循我国法律的规定,同时也要考虑到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涉外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