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

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在适用监视居住时,通常是因为案件的情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具体状况等因素,认为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又不适宜羁押。

监视居住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首先,决定机关通常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执行机关则是公安机关。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能够保证办案安全等。

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的人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等。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监视居住有一定的期限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总之,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措施。

监视居住是怎么意思(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