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谅解书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撤销的。
刑事谅解书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一方出具的,表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谅解。然而,其是否能够撤销并非一概而论,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如果出具刑事谅解书是基于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那么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有权请求撤销。因为这种谅解并非其真实意愿的表达。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获得谅解后,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履行相关义务,例如没有进行赔偿、没有真诚悔罪等,被害人也可能主张撤销谅解书。
再者,从法律程序和证据角度来看,要撤销刑事谅解书,被害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撤销的理由成立。如果仅仅是口头主张而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持,可能难以得到法律的认可。
另外,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撤销请求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案件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被害人撤销的理由是否合理合法等。如果犯罪行为本身极其严重,即使谅解书被撤销,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量刑影响也可能相对有限。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谅解书在刑事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量刑往往具有一定的影响。一旦出具并被司法机关采纳,撤销谅解书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和法律后果。因此,无论是出具还是撤销刑事谅解书,都应当慎重考虑,并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