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犯既遂后不存在犯罪中止。
危险犯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一旦危险状态出现,即被认定为犯罪既遂。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对于危险犯而言,当法定的危险状态出现时,犯罪已经完成,达到了既遂的状态。此时,犯罪的进程已经结束,不再存在犯罪中止的可能性。
因为犯罪中止要求是在犯罪过程中采取的有效停止犯罪的行为。而危险犯既遂意味着犯罪的构成要件已经完全满足,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不符合犯罪中止所要求的“在犯罪过程中”这一时间条件。
例如,在放火罪这样的危险犯中,如果放火行为已经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即构成既遂。即便行为人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防止了火灾的实际发生,也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而是在量刑时可能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总之,从法律的理论和实践角度来看,危险犯既遂后就不再有犯罪中止的空间。这是基于对犯罪形态的明确界定和法律规定的准确理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